第二十七条
已废止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实名登记、收寄验视、过机安检、信息登记和保存等禁毒安全保障制度,配备必要的技术装备,防止托运、寄递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
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应当对托运或者寄递物品进行检查,发现托运、寄递疑似毒品或者非法托运、寄递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易制毒化学品的,应当立即停止运输、寄递,并向相关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
公安机关应当会同邮政管理、交通运输等行业主管部门指导邮政、快递和物流企业对其管理人员、收派件人员、分拣人员等从业人员进行禁毒培训。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