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报核问题的有关规定第四条已修改下级人民法院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核的案件,应当将书面报告和案件卷宗材料一并上报。书面报告应当写明审查意见及具体理由。司法解释 · 最高人民法院 · 施行 2018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