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已废止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农产品标准化生产。

鼓励、支持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农产品生产者申请无公害产地认定,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以及农产品地理标志登记。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