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产品质量安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农产品销售者未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未建立进货记录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储存农产品不符合质量安全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对变质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销售不符合质量安全标准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