雅安市青衣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七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依据职权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地方法规 · 雅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