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机动车维修单位应当按照大气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机动车维修和保养,使其达到规定的排放标准。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实施机动车检测与维护制度,确保在用车达到规定的能耗和排放标准,会同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