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四章 重点领域污染防治第四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等场所对在用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交通运输等部门予以配合。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遥感监测、便携式检测设备等技术手段对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大气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