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实行大气环境质量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省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考核办法,对市(州)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目标和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等完成情况实施考核。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建立环境空气质量激励约束考核机制,设立省级环境空气质量激励资金,对完成环境空气质量考核任务的市(州)予以资金激励;对未完成考核任务的市(州)予以扣罚。市(州)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