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实施办法/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条有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环境执法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通过现场检查监测、自动监测、遥感监测、远红外摄像等方式,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监督检查。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资料,不得拒绝、阻挠和拖延。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