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促进大数据发展应用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政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编制、更新政务数据目录的,或者未落实政务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安全保护责任的,由互联网信息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地方法规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