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修改

依法登记取得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业主不得以放弃业主权利为由不履行业主义务。

业主买卖、租赁、继承、赠与、借用房屋的,应当采取书面报告、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告知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委员会。

物业交付后,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应当由业主共同分摊的费用,不得拖欠或者拒绝交纳。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