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八条

已修改

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物业使用禁止性规定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