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已修改建设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向买受人明示相关事项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移交相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未进行首次物业承接查验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将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的物业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