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修改

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业主可以在管理规约中约定,在发生下列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需要对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维修、更新、改造时,启用应急程序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消防、安防等公用设施设备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

(三)楼体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五)二次供水设施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六)其它危及公共安全和物业使用功能的紧急情况。

应急情况下需要使用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合业主委员会先行采取应急防范措施,并立即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应当同时报告相关行政主管部门。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组织实地查勘,符合应急情形的应当予以确认,由业主委员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进行公告,并按照规定及时组织维修、更新、改造。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