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二条已修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擅自提高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或者降低服务等级;(二)擅自处分属于业主共有的收益;(三)泄露业主、物业使用人信息;(四)擅自实施停水、停电、停气;(五)擅自占用或者允许他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活动的;(六)擅自撤离物业管理区域或者停止物业服务;(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