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修改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标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适时调整。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