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阳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四条已修改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划定物业管理区域,通过招投标或者协议方式依法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前期物业服务收费、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其标准由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根据实际需要可以依法适时调整。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