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已修改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组织业主成立物业管理委员会,临时对物业管理区域实施管理:
(一)前期物业管理期间达不到规定的条件而无法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
(二)具备成立业主大会条件但未成立,经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成立的;
(三)业主委员会不能正常开展工作、不履行职责达半年以上,需要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业主委员会,经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后仍不能调整或者重新选举的。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