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修改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向业主公布并及时更新下列情况和资料:
(一)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决定;
(三)物业服务合同;
(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
(五)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和经营收益的收支情况;
(六)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收支情况;
(七)业主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度、年度工作报告;
(八)业主委员会委员姓名及联系方式;
(九)其他应当向业主公开的情况和资料。
业主对前款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公布事项有重大异议的,经五分之一以上的业主提议,并经业主大会会议通过,业主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核查或者审计。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