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修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自条件具备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申请设立业主大会,同时报送以下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
(二)建设工程规划核实合格证;
(三)业主名册;
(四)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
(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及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证明;
(六)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资料;
(七)其他有关的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书面申请设立业主大会的,物业所在地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督促,并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专有部分十分之一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地方法规 · 德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