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运输煤炭、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未采取密闭或者其他措施防止物料遗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九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九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