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二条

有效

建设单位应当将防治扬尘污染所需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施工单位防治扬尘污染的责任。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提交工地扬尘污染防治方案,将扬尘污染防治纳入工程管理范围。

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设、河道整治以及建筑物拆除等施工单位,应当向负责监督管理扬尘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门备案。

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