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三十条有效省、市(州)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聘请社会监督员,协助监督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