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州)、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和优化大气污染防治网格化管理体系,形成排查摸底、联动执法、考核问责的长效工作机制。网格化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其所负责区域内的污染大气环境行为,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处理。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