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