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十五条有效排放工业废气或者国家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市(州)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派出机构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