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三条已修改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收运活动的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