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修改

未取得特许经营权的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规定,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收运、处置活动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收运活动的个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从事经营性处置活动的个人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