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市餐厨废弃物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已修改本条例所称餐厨废弃物,是指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单位和食品生产经营者在食品生产加工、食品销售和餐饮服务等活动中产生的食物残余、食品加工废料和废弃食用油脂、废弃油水混合物等废弃物。地方法规 · 牡丹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6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