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禁毒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