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公路、铁路、水路、航空等交通运输经营单位以及邮政、快递、物流等经营单位未在经营场所人员密集区的显著位置设立禁毒警示标识、公布举报方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