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易制毒化学品持有者在办理运输、仓储时,应当出示合法来源证明及其相关许可文件。不能出示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仓储等服务。

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