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九条

有效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

(二)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重复使用的水。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