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九条有效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节水设施,包括节水器具、设备、计量设施、再生水回用和雨水收集利用系统;(二)再生水,是指污水经处理后,达到一定的水质指标,满足某种用途要求,可以重复使用的水。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