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三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责令监理单位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五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