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已修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所属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有关公路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二)监督检查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开展各项工作情况;
(三)监督检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验检测等从业单位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
(四)对公路工程质量进行抽检,定期发布质量动态信息;
(五)依法查处公路工程质量违法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