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投诉、举报有关公路工程质量的违法违规行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予以受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