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有效

为老年人提供优惠待遇服务的场所和设施,应当设置老年人优惠待遇窗口、等候专区、老年人坐席等助老设施,并在醒目处设置优惠待遇标识,公示优惠待遇服务内容。有关工作人员或者服务人员在提供服务时应当主动告知老年人优惠待遇服务内容。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