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提供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承包经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费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