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通过提供补贴、金融支持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或者通过购买服务、委托管理、承包经营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运营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

养老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费用,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取。

地方法规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