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的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应当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理念,贯彻节约资源和保护自然环境的基本国策,把生态文明建设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推动经济社会全方位、全要素、全周期地与自然生态环境有机融合,形成与生态文明新时代相适应的制度机制、空间格局、产业结构和生产生活方式。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