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规划和建设部门负责电梯机房、井道、底坑等土建及钢结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管理。
房产部门负责督促物业服务企业依法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职责。
公安、消防、卫生等部门应当配合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做好电梯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发展和改革、教育、财政、商务、旅游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梯安全的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