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电梯安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电梯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并完善电梯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电梯安全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高电梯安全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应当协助做好电梯安全相关工作。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