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一节 高污染燃料污染防治第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新建、扩建燃煤项目。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