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新建、扩建、改建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其中排放重点大气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应当取得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配套建设的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地方法规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