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对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