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需求,编制年度修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历史以及现状制定修缮图则,明确修缮的技术要求,并向社会公布。

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