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第四章 保护措施第三十一条有效市、县级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保护需求,编制年度修缮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建筑、泰州传统民居的历史以及现状制定修缮图则,明确修缮的技术要求,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泰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