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九条已修改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市容市貌,爱护公共设施,尊重市容作业人员及其劳动成果,支持市容管理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鼓励单位和个人举报破坏市容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