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已修改

家庭装修和店面经营户装饰、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由业主或者施工单位实行袋装化收集,堆放至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指定的集中堆放点,交由取得经营许可的单位清运。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