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市容管理条例/第五章 农贸市场与临时经营场点管理第三十三条已修改烧烤摊点的经营者应当使用无烟烧烤设备,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违反前款规定在禁止区域露天烧烤食品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