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条

有效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海洋牧场,是指在海洋中通过人工鱼礁、增殖放流等生态工程建设,修复或优化海域生态环境、保护和增殖渔业资源,并对生态、生物及渔业生产进行科学管理,使生态效益、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得到协调发展的海洋空间。

根据不同的建设目的和功能定位,海洋牧场可以分为公益性海洋牧场和经营性海洋牧场。

(二)人工鱼礁,是指为了修复、改善和优化海洋生态环境,增殖渔业生物资源,促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通过人工设计、改造、建造并投放于海洋的类似天然鱼礁的水下构筑物。

(三)增殖放流,是指为了增加特定海洋生物资源的数量,通过放流、底播、移植等方式向海洋牧场释放海洋生物的亲体或者苗种的活动。

地方法规 · 连云港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