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旅游业作为战略性支柱产业。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对旅游业的投入和扶持,建立旅游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制定旅游业发展、特殊人群旅游优惠等政策措施,解决旅游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促进旅游业与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

旅游资源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本辖区内旅游资源保护利用、旅游产业促进、旅游安全监督、旅游秩序维护、旅游纠纷处理和文明旅游宣传等工作。

开发区(园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做好本区域内的旅游工作。

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