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旅游条例/第五章 旅游安全与监督管理第三十七条有效景区内具有危险性的区域和旅游项目,应当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地方法规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