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公祭设施保护和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由相关单位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13日